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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立场和措施
2004-04-23 16:47



 一、中国反对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一系列防扩散领域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中国恪守条约义务,支持并积极参加维护和加强全球防扩散机制的国际努力。

 二、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外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完全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加强保障监督制度的努力,于2002年3月28日在核国家中第一个宣布,中国与该机构签署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中国在1984年11月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96年12月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国在1992年就宣布在导弹出口方面参照当时的«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和参数行事。2000年,中国宣布无意以任何方式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可被用于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

 三、在防扩散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历来采取慎重和负责的态度,对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有关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并不断完善有关出口控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健全基于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出口控制法制化体系。

 - 中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相继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和«核两用品出口管制条例»,采用了“桑戈委员会”的出口控制清单,并参考了“核供应国集团”的清单,对核及核两用品的出口实行有效管理。

 - 中国于1995年颁布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是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并参考“澳大利亚集团”的控制清单制定的。该条例对有关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进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 在生物领域,中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国内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相关危险菌(毒)种、疫苗等的管理、使用、保存、携带、运输和转让等活动。

 - 1998年,中国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对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统一管理。

 - 2001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2002年8月22日,中国政府颁布了«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导弹及相关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其控制清单既结合了中国国情和出口控制实践,也充分参考了«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技术和设备附件»。

 -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并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 (12月1日始施行)。2002年10月18日,外经贸部、经贸委和海关总署以联合令的形式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管制清单» (11月19日始施行)。上述法规是中国结合国内外形势发展,根据本国出口控制实践并借鉴他国经验而制定的,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对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

目前,中国在防扩散出口控制方面的法规已全面涵盖了核、生物、化学和导弹及所有有关类型的军用物品,从而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敏感物项出口控制体系。

 四、中国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防扩散努力应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政治、外交等手段谋求妥善的解决办法。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是消除威胁的根本途径,也是国际防扩散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构建一个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防扩散体制应是国际社会的努力方向。防扩散应确保非歧视性和各国的安全不受减损,并保障各国和平利用先进科技的权利。巩固现有的防扩散机制或建立新机制均应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并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推进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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