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首页
中德关系 使馆简介 领事服务 留学德国 新闻服务 中德经贸 科技创新
 
首页 > 热点专题 > 防扩散与出口管制 > 重要讲话和文件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会第一次筹备会上提交的工作文件(三)
2004-06-09 18:35

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危险




 1、必须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世界。这将从根本上消除核武器对人类的威胁,极大地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2、为实现上述宏伟目标,各缔约国应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

 3、各缔约国均须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并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使各国享有普遍安全,为核裁军取得进展创造积极的国际环境。

 4、任何国家都不应将武器引向外空,为此应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条约,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促进核裁军。

 5、«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是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基石,对其损害或违背将对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核裁军和防扩散努力。

 6、任何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步骤,都应遵循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都应有助于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7、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当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承诺的削减,并对削减下来的核武器予以销毁。这也将为其他核国家参与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

 8、核武器的裁减应遵循“可有效核查”、“不可逆转”、“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进行”等原则。

 9、所有核武器国家均应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或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书。

 10、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应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11、提供及接受“核保护”的国家,应放弃“核保护伞”和“核共享”政策。

 12、不应研发小当量、更易被使用的核武器。

 13、核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意外发射或未经授权的发射。

 14、尚未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该条约,以使该条约按规定早日生效。核武器国家应继续实行暂停试。

 15、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在制订一项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应尽早开始关于核裁军以及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的谈判。

 16、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应尽快加入该条约。

 17、通过上述各项措施,导向谈判制定一项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条约,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推荐给朋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