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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2004-04-23 15:39

    “一国两制”作为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富有强大的生命力。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在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论述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落实这一要求,是“一国两制”取得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

    以爱国者为主体治理香港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同志1984年6月23日会见香港知名人士时,在充分肯定“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的同时,强调“港人治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他在同年10月3日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指出,管理1997年以后的香港,参与者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1997年后在香港执政的人还是搞资本主义制度,但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利益的事。

    从邓小平同志有关“港人治港”的界线和爱国者标准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而爱国和爱港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有机整体。这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是不容动摇的基本准则。

    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体现“一国两制”的原则精神。“一国两制”首先要强调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主权,即“一国”是前提。只有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在特区切实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防止片面强调“两制”,忽视甚至不要“一国”的错误倾向。

    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维护“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础。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国两制”的政策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两制”并存的前提是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改变了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也会吹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也是制定“一国两制”方针的政治基础。只有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把保持香港的资本主义与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起来,使“一国两制”事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

    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维护“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一国两制”能够行得通,是因为它有我国宪法提供的保证。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基本法的授予,而基本法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只有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把维护宪法的权威与维护基本法的权威统一起来,使“一国两制”获得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维护“一国两制”的群众基础。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一国两制”事业是全中国人民共同的事业。香港特区成立以后,只有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才能切实地把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与维护香港同胞的福祉统一起来,从而使“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普遍理解和拥护。

    爱国者的标准是客观明确的

    “港人治港”的界线和爱国者标准有很大的包容性,但不是空泛的,而是有着客观、明确的涵义。

    从政治上看,1994年2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关于“公布中英关于香港选举安排会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真相”的声明中,阐明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区筹委会有关确认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的过渡条件所作出的明确解释,即: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1)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爱国爱港,拥护和遵守基本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致力于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以及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3)应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如果有的议员有反对基本法的行为,参与或领导了旨在推翻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的话,此人就不能算是拥护和遵守基本法,显然也违背了“一国两制”的方针;(4)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例如,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犯有刑事罪行等。这四条实际上就是对爱国者的政治标准的具体化。从法律上看,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即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是爱国者标准的法律化。任何已经站在治港者行列的人和有志于加入这个行列的人,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检查对照和严格要求自己。

    香港回归后,在治港者行列中的大多数人能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就职誓言,符合上述标准。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治港者行列中确有少数人未能言行一致地履行自己的誓言,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在试图加入治港者行列的人中,也有少数人的言行明显背离爱国爱港的要求。

    如,有的人继续参与甚至领导旨在否定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中央政府的政治组织。他们打着追求民主的幌子,散布所谓“反对中共不等于不爱国”的谬论。这种骗人的伎俩丝毫掩盖不了他们反中乱港的真实企图。

    又如,有的人参与有“台独”背景的活动,在公开场合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与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沆瀣一气。有的人借推进“民主”之名,挟洋自重,支持甚至引入外部势力干预中国及香港特区的内部事务。这些都是不认同“一国”,损害国家统一与领土主权完整的行为。

    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问题上,某些人也充分地暴露出他们敌视国家的真实面目。立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香港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应尽的责任。香港社会对此是认同的。一部分港人对这项立法有一个认识过程,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也是充分理解和体谅的。但是确实有极少数的人,他们一直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而极力地阻挠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他们攻击第23条立法为“恶法”,鼓吹“战胜23条”,还妄称要迫使第23条“永不立法”等。他们的行径与大多数善良的香港同胞是截然不同的,我们要认清他们的险恶用心,绝不能让这种人窃取特区的管治权。

    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就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与“两制”、爱国与爱港绝不能分开。香港特区根据宪法、基本法实现高度自治,社会主义祖国始终是香港特区的坚强后盾。同时,中央政府不干预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区则要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国家的利益,决不允许极少数人在香港进行针对中央政府和分裂国家的活动。

    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就要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基本法是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中央政府各部门、各地方以及全国各族人民都要维护基本法,遵守基本法。基本法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所有法律。香港各界人士应当自觉地以基本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站在治港者行列的人或者有志于加入这个行列的人更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更要忠诚地执行和捍卫基本法。

    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就要努力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大多数港人不愿意看到香港经济下滑、更不愿意看到政局动荡,从而错失新的发展机遇。人类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站在治港行列的人或者有志于加入这个行列的人都应当注重社会责任,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25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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