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首页
中德关系 使馆简介 领事服务 留学德国 新闻服务 中德经贸 科技创新
 
首页 > 热点专题 > 中国西藏 > 西藏文化的发展
二、文物、典籍得到有效保护和积极利用
2004-04-23 16:36


    在旧西藏,文物保护几乎是空白。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后,文物保护工作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早在1959年6月,中国就成立了西藏文物古迹文件档案管理委员会,集中收集和保护了大量的文物和档案典籍。同时,中央人民政府专门组织工作组分赴拉萨、日喀则、山南等地,对重点文物进行实地调查。布达拉宫、大昭寺、甘丹寺、藏王墓、江孜宗山抗英遗址、古格王国遗址等9处被列入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周恩来总理还亲自指示对布达拉宫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使之免遭破坏。“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央人民政府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及时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特别是1989年到1994年之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5500万元巨款以及大量黄金、白银等贵重物资维修了布达拉宫,这在中国文物保护史上是空前的。199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的专家对维修竣工的布达拉宫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维修的设计和施工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是“古建筑保护史上的奇迹”,“对藏文化乃至世界文化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随后,在1994年12月,布达拉宫由于其本身价值与保护状况,被世界遗产委员会一致同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各国代表还支持将拉萨大昭寺列入同一世界遗产项目。现在,中央人民政府每年对西藏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投入达400?00万元人民币。1994年到1997年,中央人民政府投资近1亿元人民币援建了占地面积52479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的西藏自治区博物馆,成为全国屈指可数的现代化博物馆之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65年成立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专司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公布小昭寺、热振寺、楚布寺等11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其中急需维修的进行了维修。进入八十年代以后,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流散文物管理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和规定,使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与此同时,西藏的文物保护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西藏现有专业文物考古工作者270余人,其中95%是藏族。

    文物考古工作成效卓著。西藏昌都卡若遗址的考古发掘,为中外文物界所瞩目。七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考古工作者在西藏进行了多次文物考古发掘,发现了新、旧石器时代的多处人类生存的遗迹,逐步揭开了西藏社会历史和民族传统文化的神秘面纱。从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初开展的全区文物普查,调查和发现文物点1700余处,采集、征集和发掘出土各类文物数千件,初步整理文字资料600多万字,线图670余张,拍摄照片3万多张,临摹碑文、石刻造像和壁画400余幅,从而勾勒出西藏从古至今的演变和发展轮廓,揭示了藏族文化与汉族以及周边各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交流,为当代和后代文物考古工作者加强西藏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提供了翔实可靠的依据。目前,西藏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4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余处。近年来,西藏在日本、法国、意大利、阿根廷等国成功地举办了西藏文物展览,促进了藏民族文化与国际上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增进了国际社会对西藏的了解。

    西藏的文献档案得到妥善保护。西藏藏文文献档案数量巨大,门类繁多,在中国仅次于汉文文献档案。1959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加强文物古迹、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着手整理、抢救、收集、保管原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属各个部门的文件档案材料以及各寺庙和贵族收藏的文件档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馆藏档案。1984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巨款,新建了功能较为齐全,设施较为现代化的西藏自治区档案馆,极大地改善了档案的管理条件。目前,西藏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达300多万卷。由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辑的《西藏历史档案荟萃》、《铁虎清册》等大型图书的出版,成为一部部“铁券文书”。西藏各级各部门共收藏纸质、缣帛和木、金属、石、叶等质地的档案400余万卷,除90%多的藏文外,还有汉、满、蒙、印地、梵、尼泊尔、英、俄等10余种文字,档案内容上起元朝,下迄当代,是一个时代体系完整的历史档案宝库。

推荐给朋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