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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热点专题 > 反对邪教 > 法轮功真相 > 揭批“法轮功”问答材料
四、坚决反对利用“法轮功”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2004-04-23 16:19


22、各国对“法轮功”的反应如何?
   答:总得看来,世界绝大多数政府理解和支持中国取缔和打击“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的活动。

23、你对美国一些州和市政府确定“李洪志日”、授予李洪志荣誉市民等有何评论?
   答:李洪志逃窜到美国后欺世盗名,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骗取声誉,当这些州和市政府得知事实真相后,纷纷取消了对李洪志的宣传活动。

24、美参议院11月3日通过决议,谴责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并要求中国政府立即停止对宗教团体的迫害,你对此有何评论?
   答:“法轮功”组织根本不是什么宗教团体,而是危害中国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组织。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唤醒和挽救了大批受害者,有力地保障了中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这一行动不仅得到绝大多数原“法轮功”练习者本人及其家庭的支持,也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国际社会对此也给予广泛理解。美国会参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无视事实,通过了所谓决议案,对中国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说三道四,无端指责,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中方要求美国会议员尊重事实,不要在邪教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停止利用“法轮功”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25、据报道,美国移民局法院已决定给予一名在美中国“法轮功”练习者政治避难,对此事有何评论?
   答:“法轮功”组织是危害中国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组织。中国政府对其依法取缔是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其对公众造成更大危害的有力措施。中国政府对“法轮功”问题的处理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坚决拥护和支持,国际社会也对此表示理解。在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的政策是只对极少数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而对绝大多数练习者则是进行教育、团结和转化,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对“法轮功”练习者迫害的问题。
   美移民局法院无视这些基本事实,竟然给予一名“法轮功”练习者所谓政治避难,这是美方在邪教问题上的采取双重标准的表现,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已就此向美国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我们要求美国政府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在解决和处理“法轮功”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纠正美移民局的错误做法,不要再做干涉中国内政的事,以免给中美关系造成新的困难。

26、11月10日,美众院在休会前通过了所谓“法轮功”问题的两院共同决议案,要求中方释放“法轮功”修炼者并允许其自由修炼。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大量事实充分证明,“法轮功”组织根本不是什么宗教团体,也不是气功组织,而是危害中国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组织。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不难认清“法轮功”邪教的真实面目。然而,美国会众院个别议员仍炮制所谓“法轮功”问题的两院共同决议案,并在众院休会前仅有七、八名议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了上述决议案,对中国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无端指责和恶意攻击,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我们强烈要求这些议员尊重事实,不要在邪教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停止利用“法轮功”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27、美国务院发言人曾就中国“法轮功”问题发表看法,指责中国。你有何评论?
   答:10月27日,美国务院发言人歪曲事实,对中国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进行无端指责,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中国是一个政治国家。我们的法律保护公民的结社、言论、集会和信仰自由,但也不允许任何人滥用这一自由。从大量揭露出来的事实看,“法轮功”危害公众的身心健康,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是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教。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邪教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邪教的迁就、姑息,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中国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完全是依法行事,是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护,是维护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中国人民的坚决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借此问题说三道四、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

28、美国务院9月9日向国会提交了1999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限制甚至禁止宗教自由和对信徒进行迫害的作法提出了批评,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美国务院向国会递交的有关中国等国家对宗教人士进行迫害的报告,无端攻击我国的宗教政策,这是粗暴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
   “法轮功”组织不是宗教组织,它只是盗用了宗教的一些名词和术语,并大肆攻击诬蔑宗教。“法轮功”组织是邪教。它宣传歪理邪说,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遭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宗教界人士的反对。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坚决拥护。

29、中国政府在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后,美国务院发言人对此表示“不安”,称中国政府采取了“高压手段”阻止公民行使国际保护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言论、集会、结社和宗教自由,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言论、集会、结社和宗教自由,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法轮功”组织以练功为名,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是一种邪教。依法取缔该组织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以更好保障和实现人权。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应该这样做。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行使国际人权公约所赋予的公民政治权利也必须依法行事,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美国政府对中国政府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而采取的正当举措感到“不安”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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